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八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