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