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四章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罚则 第八十六条 银行和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九十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