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四章 罚则 第八十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十四章 罚则 第八十九条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