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三条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