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二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