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一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