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