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六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六十条 外汇局按月为自动核销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