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四条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核销单,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