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五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