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