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

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