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六十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六十三条 自动核销单位被外汇局撤销自动核销资格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