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应当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附件3〔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