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二十五条 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