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外汇局可以对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