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标准和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为:

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年度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