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口报关 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