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第七十八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第七十八条 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