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三十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三十五条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