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