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第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运用基金财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第八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公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核、监察、惩戒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 第二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募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障销售资金安全,规范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强化员工任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构建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保障充足…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风险外溢或者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等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保障基金管…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及时核查股东资质,履行向股东、拟入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合规告知义务。董事长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监…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层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责和监督约束机制,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关闭分支机构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抄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盖整体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四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注销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相关情形包括: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公募基金管理人停业整顿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顿计划,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中国证…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以下简称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 第六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恶化,净资产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注册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措施,并要求其限期改善…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措施;情…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第七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其…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司治理安排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股东应当为…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