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