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四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注销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相关情形包括: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公募基金管理人停业整顿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顿计划,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指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 第五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限期了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中国证…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以下简称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