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指定方式运作;

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