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相关情形包括: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的,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撤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