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治理不健全,影响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或者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未谨慎勤勉管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违规从事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正常开展,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长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信息和数据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