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以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取得的资金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增资;抽逃资本;违规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违规处分股权,变相规避行政许可;
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任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等活动;
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或者转移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违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