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