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未按照规定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妨碍基金业务运行;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妨碍风险处置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