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或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