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四十七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四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解散、破产清算等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注销其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进行。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