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子公司的,所持子公司股权应当依法处置并纳入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将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相关方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妥善处理子公司退出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