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