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