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