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