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依法公告:
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
变更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设立从事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