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需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