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变更名称、住所;

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连续3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诉讼、仲裁的标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