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具备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最近12个月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有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系统设备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组织机构和岗位分工设置合理、职责清晰;

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