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第八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至(六)项的规定,同时不得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