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