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