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公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应当充分评估、审慎决策,确保参与相关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业务开展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展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公司治理和经营运作规范,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系统和制度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注册或者备案程序并开展业务。开展公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通过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基金服务机构不得再将受托业务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