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公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第十九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评估、考核、监察、惩戒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等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 第二十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募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制度和流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加强基金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障销售资金安全,规范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从事不正当…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强化员工任职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管理,构建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和技术标准,遵循可用、安全、合规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和业务操作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保障充足… 第二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风险外溢或者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等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资产评估、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业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