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