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和前述机构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