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一、 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 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 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六、 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七、 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八、 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 九、 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 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